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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文落实七类肥料登记改备案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13 15:47:32 浏览次数:8585

 

 

农业农村部发文落实七类肥料登记改备案管理细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规定,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复混肥料等七类肥料改为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农〔2020〕15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

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加强肥料管理,促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决定对部分肥料产品实行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不再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改为备案。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改为备案。


 

二、目前已进入登记办理流程尚未取得肥料登记的肥料登记申请,办理流程自动终止。申请人可与受理机构联系,取回已提交的申请资料。


 

三、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四、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肥料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五、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权限负责肥料产品备案管理,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备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六、生产企业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备案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始于1989年的中国肥料登记制度已经实施了三十余年。1989年9月,原农业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发布了《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对除免于登记的14个品种外的所有肥料实行检验登记制度。1993年7月实施的《农业法》规定了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登记或许可制度。1997年《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实施后,植物生长调节剂改按农药管理,不再执行肥料、土壤调理剂的检验登记制度。2000年6月,原农业部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经多次修改、修订后目前仍在实施。
 


 

2015年以来,顺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肥料登记审批手续多次简化。2015年9月起,部级肥料登记实施网上申报;取消登记初审时提供样品规定,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2016年2月起,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2017年元月起,取消肥料临时登记制度。
 


 

与9月初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制一样,取消七类肥料的登记可以进一步减轻肥料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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